融资融券标的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账户交易的个股,融资融券标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标的股票不满足融资融券标的条件时,会被剔除。
融资融券的标的股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须在三个月及以上。
2、没有被进行特别处理的个股,即ST股、*ST股不能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4000人。
4、融资买入的标的个股其流通股本不得少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得低于5亿元;对于融券卖出的标的个股,其流通股本不得少于2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得低于8亿元。
5、在三个月内不得出现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不得出现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6、交易所其它规定。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7大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