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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推荐:公证员法(公证员是事业编制吗)狭义的法律从业者包括哪些?

互联网 | 2022-11-10 13:50:16

公证员法(公证员是事业编制吗)

近日,有网友私信我,咨询公证员是否也要经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证员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职业?

今天,#象牙山律师#与大家简单交流一下公证员这个行业的情况。


【资料图】

特别要值得一提的是,公证员将继律师后,成为另一个面向市场的法律从业者。

一、狭义的法律从业者包括哪些?

所谓狭义的法律从业者,#象牙山律师#总结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具备执业资格的行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公安等警察人员并不需要法律执业资格)。

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法律从业者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等其它法律从业人员大多知之甚少。

二、什么是公证?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日本的公证制度借鉴自德国,公证人隶属于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日本公证人的权限,是为法律行为及其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文书进行“认证”。

在英国,办理公证行为不仅是公证员的职权,而且依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这项职权。在英国和美国,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证明并制作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

在前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在未设公证处的居民点,由市、县、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立法所规定的公证行为。国家公证工作分别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我国公证处的沿革

1898年日本在台湾、1903年德国在山东胶澳(青岛),分别建立了公证制度,这算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起源,基本上是沿用公证制度旗帜之一德国的公证制度。那时候的公证机构还不叫公证处,叫登记所。直至1943年左右,重庆国民政府公布《公证法》,该规则在基本机构模式上模仿了当时的日本公证制度,其中包括设立公证处,这算是最早、最官方的叫法“公证处”。

新中国成立以来,同我国法律体系一样,我国的公证制度从沿革上来也是学习德国-日本并结合了前苏联计划经济色彩,混合而来的。(日本法律制度自明治维新后学习借鉴德国,我国自清末法制改革后学习的日本,是一派相承的。而新中国成立后,又在德国—日本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

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建立起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公证机构开始,经历了差不多10年左右的发展时期;到1958年左右,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当然包括下属的公证机构均相继撤销,公证机构位于20年左右停滞时期;直至1979年,司法部决定重建公证制度、恢复公证工作,各地才陆续重建公证处,公证工作开始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目前全国两千多家公证机构都是逐步从这个时期开始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我国公证机构在我国大陆都统一称为公证处。为何都统一加个“处”字,这与公证机构在历史发展中的官方性质有关,国家机关的官方属性强烈。

1979年,恢复公证机构后,公证机构均为国家机关,属于行政机构体制。

1992年,顺应改革浪潮,国家发文:新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照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由此开启了公证机构事业单位的改革之路。

2000年后,国家又发文试点成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由此开启了合作制公证机构的发展之路。

在2017年底前,公证机构是三种体制并存:行政机构体制、事业单位体制、合作制体制。2017年年底,公证机构在司法部的重视下,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基本全部转为事业体制。自此,全国公证机构基本为两种体制并存:事业单位体制及合作制体制。

三、我国公证员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与法官、检察院和律师相比,公证员同样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因为公证处数量远远小于律师事务所,执业单位和执业人员数量的体量就小了许多。根据司法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2942家,共有公证员13218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公证处、公证员的体量相差之大,可见一斑。

二是公证员的任命由司法厅审查任职资格后报司法部任命,程序相比律师的司法厅核发执照略复杂。

三是公证员的实习期较律师要更长,需要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才可担任。

三、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

所谓合作制公证机构类似于律师事务所, 是一种市场化机制下的法律服务组织,特点是: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 ;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开展业务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2000年开始,我国开始试行建立合作制公证机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需要纳入试点城市名单并经司法部的审批才可成立,所以发展缓慢。

2017年7月17日,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对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提出“要积极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至此合作制公证处的发展才有所提速,全国合作制公证处才从20家发展至2019年底的84家。

据相关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约29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事业单位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2850家,占95.3%;合作制公证机构84家,约占3%;其他体制公证机构51家,占1.7%。合作制公证处占比仍然只是九牛一毛。

虽然合作制公证处刚刚才开始发展,但是如同当年律师从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再向市场化主体分离一样,客观上还是受到了公证员的追捧。很多从业多年的公证员辞去事业单位任职身份,自主合作成立了市场化的公证机构,自己拓展案源,自己担负盈亏,自己当老板。

传统的公证处大多是民事证明事项为主,开展业务的动力不足。因为自负盈亏的合作机制所激励,合作制公证机构将目光投向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和互联网业务等新兴领域;坚持服务全天候、下班不下岗的作息制度,办事更加灵活快速,迅速得到了群众的欢迎。在经济发达地区,合作制公证处虽然机构数量少,但是从业人员多,案源数量更是增长快速,使公证行业成为了法律服务行业重要的组织部分。

比如广东省,据相关报道其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数量仅占全省数量的4%,但是从业公证员数量却占到了16%,相关业务情况虽然没有公开数据,但从从业人员数量来看应该非常可观。

以上可以看出,市场化的合作制公证机构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公证处将从事业单位体制转为合作制,更多的体制内公证员将走出体制成立合作制公证机构,也会有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从事公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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