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超出轨门案索赔(孙俪邓超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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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邓超出轨门”名誉侵权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三微博博主未经核实亦无基本事实证据,在微博发布“跑男出轨”、“邓超”等内容形成大量网络用户讨论,造成对邓超个人品行的贬损,一审判决新浪微博“圈内老鬼”使用人夏学敏、“娱乐圈揭秘”使用人雷善慧、“圈贰爷”使用人郑永煌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
今天(30日)上午9时,邓超名誉权一案在朝阳法院二层第一法庭宣判,邓超本人并未到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庭,和开庭时一样,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三名被告仍然没有到庭,被告席空无一人。
邓超诉称,2015年6月17日,夏学敏在新浪微博“圈内老鬼”账号发布内容为“哎!又一跑男出轨了”、“明天10点,约?”的针对我的造谣诽谤内容,之后雷善慧、郑永煌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娱乐圈揭秘”、“圈贰爷”在微博上迅速呼应,分别发布了“邓超”、“跑男出轨确定了。已和主编达成共识,准备挑个良辰吉日公布证据,都是你们想知道的。时间定在明早10点,大伙觉得如何?”,大肆对我进行造谣诽谤。由于三人的恶意造谣诽谤,前述微博一经发布便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浏览者转发评论,自2015年6月17日起,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迅速形成“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截至起诉之日,该话题已经被阅读6.1亿,26万人参与讨论。
邓超认为,三被告恶意中伤、造谣诽谤,给其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三被告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夏学敏、郑永煌均未在答辩期内答辩。
雷善慧书面答辩称,2015年6月17日当晚,“邓超出轨”关键词出现在微博热搜榜很久后,我在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邓超”二字。当时我并未了解事情原委,只是知道邓超进了热搜榜,于是断定邓超在第二天可能会上媒体头条,所以才写下“邓超”二字,但并未提及其出轨。我与新浪微博用户“圈内老鬼”等当晚提及邓超出轨的微博用户均不认识,也无串通,因此另外两被告在我之前发布过的信息与我无关,我微博没有关注另外两名被告,在我发布“邓超”二字微博之后大约2小时,我看到了相关用户发布的一系列出轨传闻,之后认为所发布信息不妥,随后删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学敏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圈内老鬼”账户的使用人,雷善慧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娱乐圈揭秘”账户使用人,郑永煌系新浪微博用户名“圈贰爷”账户的使用人,上述微博账户截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微博粉丝量分别为72万、257万、12万。
#邓超出轨#微博话题阅读6.1亿,讨论26万,话题下网友评论:“祖蓝排除,结婚不久,陈赫排除,原因都知道,李晨也排除,原因同郑恺,小包刚生了孩子,应该也不至于,那么就剩了baby和超哥了”;“围观的抱紧我,老鬼你要火了”;“超哥要是出轨是不次于文章的爆炸性新闻……微博不可能这么平静的”;“跑男嘛,节目名预示了一切,心计好重啊”;“和po主交换了一下情报,和掌握到的一致,应该靠谱。现在不方便透露太多,本人还需要和经纪公司接洽,合适的时候会发微博透露,按惯例会保留1小时,大伙儿放心”;“李晨?因为李易峰和李晨合照,还调侃说了我们,是不是?”;“绝对是邓超,相信我”。
2015年6月25日19时17分,“圈内老鬼”发布微博称:“因有人向我爆料,故而发了一条跑男出轨微博,后经查证该爆料为不实消息,随后也立即删除该微博,这也让邓超等人无辜牵扯其中,在此我郑重道歉。另外,微博上自称是我的小号都非本人,请大家不要相信。今后我也将严格遵守微博相关规定,多多传递真实客观的正能量信息,最后感谢粉丝对老鬼的继续支持,我会一直支持国产偶像,感恩!”
在本案开庭前,三被告删除了上述全部微博。
法院经审理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
关于涉案微博内容是否指向特定化主体即邓超,法院认为如果受害方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时,加害人虽未指名道姓,但明确提到了这一特定身份,且最终造成了特定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时,可以确定受害方的特定主体身份。夏学敏、郑永煌发布的“跑男出轨”内容虽未直接提及邓超姓名,但“跑男”系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的简称,按照一般网络用户及综艺娱乐受众者的普通认知,“跑男出轨”的指向是特定化的范围,即《奔跑吧,兄弟》在2015年6月17日时的固定成员。此时,邓超系“跑男”固定成员之一,且为队长。
在邓超起诉后,夏学敏、郑永煌未就其言论中出现的“跑男出轨”给予合理的解释说明,而客观上该言论造成了“邓超出轨”这一话题在网络上的广泛阅读讨论,形成了特定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可以认定夏学敏、郑永煌发布的微博构成对特定主体邓超的侵害。
此外,在认定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对某一主体的名誉侵权时,应当结合网络中的言论话题内容及语境等进行整体判断,雷善慧在距离夏学敏、郑永煌发布“跑男出轨”的微博内容后短时间内,在网络用户广泛参与讨论的情形下,发布“邓超”二字,该影射结合当时的网络环境的情形可认定构成对特定主体邓超的侵害。
关于三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微博内容是否构成失实、言论不当,法院认为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作为新浪微博博主,具有数量众多的微博粉丝,三被告在未经核实亦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在微博中发表的“跑男出轨”及“邓超”的微博内容形成了大量网络用户的讨论,在话题形成后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辟谣和更正,且涉案侵权微博内容涉及“出轨”这一婚姻过错行为。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出轨”除具有偏离轨道的字面含义外,通常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违背婚姻忠实义务。夏学敏等人在编发涉案微博时,应当预料到涉案微博会给特定公众人物的名誉及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却不认真审查核实而予以发布,内容失实,客观上形成了“邓超出轨”这一话题的广泛讨论,造成对邓超个人品行的贬损,故三被告应各自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微博作为带有“自媒体”特性的网络传播方式之一,具有信息交流的即时性、广泛性、自由性、受众的平等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微博的公开信息不仅能够被他人查阅、知悉,他人还可以随意转发或以链接的方式迅速传播。因此,微博不是专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公开性的空间,具有较强的媒体特性,成为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微博博主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行使应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限。
法院认为,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言论随意性更强,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不当伤害,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量发言人的身份、言论指向对象、具体议题和内容、上下文语境、言论所引发的后果等加以判断。本案中,邓超除作为男演员的身份外,在其家庭生活中的人父、人夫身份也广为人知,邓超因其在演艺事业中的表现和家庭身份的公众知晓度,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以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为限,超出该范围,则言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因三被告已自行删除了侵权微博,故邓超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夏学敏虽曾发布过赔礼道歉的微博,但该内容已删除,结合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判令三被告以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置顶方式向邓超赔礼道歉。
关于邓超主张的经济损失,因邓超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三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在其各自新浪微博账户首页连续三天置顶发表致歉声明,向邓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同时驳回了邓超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