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转股管理办法_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债转股管理办法(债转股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相关资料图)
时隔近两年,《商业银行债转股机构管理办法》终于正式落地。与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在业务、资金来源和用途、风险资产资本占用、债转股实施机构监管手段等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6月30日晚间,银监会发布重磅文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2017年8月(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时隔近两年终于落地。
上周,当央行牺牲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时,它专注于支持市场化和合法的“债转股”项目。要求从7月5日起,下调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利率0.5个百分点,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合法的“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同等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足见对实施债转股的重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机构从事债转股业务的形式:
允许新的资产投资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但同时强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与企业约定必要的资金使用监管措施,严防企业挪用股权投资资金。
二是进一步细化债转股资金来源和用途:
发行金融债的门槛要放宽,发债募集的资金不再局限于债转股,还可以用于流动性管理。
要求新设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投资企业债权和股权,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交叉债转股。
三是扩大债转股范围:
新增表述“债转股标的”应以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可转债的资产质量类别由债权银行、企业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自主确定,包括正常债权、关注债权和不良债权。"
此外,对于 *** 股权的形式,明确了债权可以经过法律程序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
但在债转股企业负面清单中,不允许新增金融行业企业,即金融行业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第四,进一步明确风险资产的资本计提要求:
《管理办法》删除了“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必须具备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述,仅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将其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监管。
更重要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今年年初,原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各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计提比例有明确要求,其中市场化债转股的风险权重为150%。
第五,不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份:
管理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但不要求商业银行持股,允许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
此外,本着扩大对外开放的精神,《管理办法》对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行“国民待遇”,不限制外资比例。
六是进一步细化监管权责: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
金融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投资的企业杠杆率持续超过合理水平,存在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或者可能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措施。
重点一:对资金来源的要求更加宽松。
截至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成立了从事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各家银行也储备了不少债转股。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债转股项目的进展受到了限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初,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规模已超万亿元,但成功落地的规模仅占总签约规模的10%左右。
“现在债转股的主要难点是资金来源。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债转股的资金来源是我们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但资管新规生效后,理财资金的方式被卡住了。”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对券商中国表示。
上述人士还表示,由于一个债转股项目往往是数十亿美元规模,与企业签订的持股期限通常为7-15年,这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资管产品不得建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要求,未来将很难使用大规模理财资金进行对接,除非银监会下一步出台的理财办法将“谈及”债转股项目。
另一家主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从债转股项目的性质来看,合适的社会资金主要是保险资金和产业基金。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并未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转股资产管理产品在可投资范围内,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明确。
资金来源是债转股项目的一大制约因素。正因如此,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找资金”。
管理办法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设立附属机构,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合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实施债转股。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大幅放宽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转股的门槛。主要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资质较好但成立不足三年的实施机构,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可以提供担保。
但在管理办法中,上述要求全部删除,大大放宽了发债门槛。在资金用途上,发债募集的资金既可以用于收购银行债权,也可以用于流动性管理。
此外,上周,央行再次牺牲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要求自2018年7月5日起,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信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从而可以释放5000亿左右的资金支持市场化合法的“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同等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带来了低成本和长期的资金来源,但尚不清楚母银行将如何将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输血”给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除了母行提供注册资本,给我们提供资金的路径还是不太顺畅,这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上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
要点二:鼓励交叉债转股
为确保合理定价、清洁 *** 和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寻找合理价格,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管理办法》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
所谓交叉债转股,就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其他银行的债权进行互换,而不是母行的项目。
管理办法从资金来源上约束母行债转股项目。根据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利用自营资金收购债权、投资企业股权时,鼓励不同商业银行通过其控股或参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交叉实施债转股。金融投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投资企业债权和股权,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债转股。
多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反映,他们公司目前在做的债转股项目大多是交叉实施的,这样可以限制上述资金来源。
要点三:拓宽债转股实施路径
根据管理办法,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收购价格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的,可以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计提的拨备核销资产 *** 损失。
不过,虽然《管理办法》通过先购买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鼓励债转股,但《管理办法》也增加了另一条合规的实施路径,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先投资企业股权,然后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签约的债转股项目,大部分都是后一种方式。多位受访者反映,后一种方式既能规避债转股定价问题,又能合理避税。
具体来说,一方面,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一般按照实施企业净资产对应的股权数额进行增资;另一方面,企业增资入股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债转股,则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
要点四:资金占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前,银行通过设立债转股机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除了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人们普遍认为,另一大难点在于银行需要消耗大量资本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或1250%。在并表管理的监管要求下,如果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400%或1250%退出,无疑会大大挫伤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指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债转股为目的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资本占用标准。但是,有些说法似乎变相解释了这个问题。比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删除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纳入母行并表管理的提法,仅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应当纳入公司并表管理。
更重要的是,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一条重要表述,即“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做好相关工作。”
这意味着,如果四大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也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那么四大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风险资产资本占用符合AMC的标准,其中市场化债转股仅为150%。
重点五:放宽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如果存在股权退出的预期,可以与相关主体就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进行协商。股权退出涉及证券发行或者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 *** 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中对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的要求略有放宽。这是因为征求意见稿曾经要求“实施机构应当明确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而不是“鼓励”。不过,接受采访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示,实际操作中,公司和债转股公司都会签署股权退出安排,这也是监管部门要求的。
另据了解,股权退出一般有三种方式:企业上市、大股东回购或 *** 给第三方。“但是大股东回购的时候,我们不会强迫它这么做,否则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债务。”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士表示。
此外,上述人士表示,为保证公司股权投资的一定收益,公司会对实施企业在持股期间设定一定的分红要求。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得持股。如有必要,应设定合理的过渡期。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本文来自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