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小伙伴们 ,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公共设施管理_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公共设施管理_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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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是 ***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社会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规范其核算有利于有效反映民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规避重大资产管理风险。2017年,财政部发布《 *** 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简称新准则),要求2019年全面实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和管理难以规范,相关资产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
论文首先概述了新准则的背景和意义,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现状,总结了管理主体复杂、入账成本难以确认等共性问题。最后,根据实施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促进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化管理的实质性实施。
一,实施新准则的背景意义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为全社会所用,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我国 *** 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庞大,覆盖面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基础,对保障和服务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早期除了2013年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外,其他制度都没有对这类资产的核算进行规范。由于制度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制度下,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和其他 *** 会计科目自有资产的核算相对规范,但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不入账或未得到妥善核算和管理。另外,原有基建项目单独建账,建设过程不纳入单位大账核算,基建项目脱离 *** 会计科目核算。另外,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一些单位将其归类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但公共基础设施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和不可移动性,取决于公共服务的规划和区位,不同于自用资产管理的方式,因此将其视为固定资产并不科学。各地普遍存在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脱节,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权责模糊,价值核算和价值管理缺位。导致 *** 投资形成的庞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 *** 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平衡。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 *** 部门的职能改革, *** 部门要想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创新自身的管理方式。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 *** 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 *** 会计准则体系,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 *** 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准则》,自2019年1月起,新准则明确提出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实行多 *** 会计责任制,公共基础设施应列为一类资产。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规范了相关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明确了存量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这种管理模式下, *** 的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更加严格,道路、桥梁、绿化、水利、市政等项目和设施,,必须登记在单独的会计科目中才能实现资产管理。
新准则的出台有利于准确核算 *** 公共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反映 *** “财力”。对于有效反映民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规避重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优化 *** 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和核算
1.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新准则,公共基础设施是指由 *** 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并直接负责维护和管理,为满足公众需求而控制、建设和配置的工程类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同时具有以下特征:是有形资产系统或 *** 的组成部分;有明确的目的;一般不可移动。本质上是过去 *** 投资行为形成的固定经济资源,能够产生一定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流入,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四大类(如表1所示)。
表1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
2.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要求
就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标准而言, *** 会计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类似于固定资产,因此许多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同。但考虑到我国 *** 公共基础设施数量庞大,在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产权关系、用途等方面与固定资产有较大不同。固定资产强调 *** 会计主体的占有和自用,而不是公用。
因此,公共基础设施作为 *** 会计主体维护和管理的资产,应单独设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其本身的价值和折旧费用也应与固定资产分开核算,为科学评价 *** 绩效奠定基础。同样还有“ *** 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所以按照规定,公共基础设施由负责其管理和维护的 *** 会计主体确认。就 *** 公共基础设施而言,其建设、管理和维护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很多时候还涉及多级 *** ,导致会计确认主体不明确。新标准确立了“谁管理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由多个 *** 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主要承担管理维护该资产或者后续重大支出责任的 *** 会计主体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若干组成部分,由不同的 *** 会计主体管理和维护,应由各 *** 会计主体确认。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 *** 会计主体通过 ***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者其他会计主体管理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由委托方确认公共基础设施。
资产的价值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自建、改扩建、接受无偿划转、无偿捐赠、外购等方式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后续计量中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的资产范围、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原则上也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无偿 *** 、对外捐赠、报废或毁损等处置环节进行账务处理。
三。实施新标准的困难
新标准已正式实施两年,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实施率低,工作进展缓慢。它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许多行政机构尚未开始执行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二是实施单位少,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不足。初步分析主要有三种:一是没有记录意识,对新准则学习不透彻,对固定资产以外的有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明确;二是明知公共基础设施应作为资产核算,但在主体确定、价值核算、后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故不入账;三是未能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区别,错误地将公共基础设施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存在诸多困难,导致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仍未能按照《指引》的要求规范管理公共基础设施。
1.重建设轻管理,会计人员缺乏。
投资建设任务纳入各级 *** 和部门考核,单位领导很关心,但对建成的设施是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由于大多数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建成后将免费为公众服务。既没有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压力,也没有财政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和管理的严格规定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培训和宣传只针对会计人员,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公共基础设施标准的认识有限,现行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规定较少,使得这项工作的推进缺乏外部环境的支撑。此外,新准则的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会计核算,还涉及很多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而行政事业单位复合型会计从业人员不足,难以满足资产规范化核算和管理的要求。
2.资金来源复杂,产权主体不清。
新准则明确了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主体是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模糊地带。
一是发展改革部门在基建项目立项时未明确最终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与最终资产运营管理单位不统一,核算主体难以认定。
二是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多头管理。按照规定,每个部件都应该由自己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一条路、一座桥、一条隧道的修建,就涉及到房建、交通、乡 *** 、国企等主体。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时间跨度长。建成后,管护分属不同的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 *** ,管理主体权属不明,导致竣工工程难以办理移交手续。造成同一资产多方入账,不同主体重复记账,造成资产虚增;或者多方不入账,只登记,数据不全,资产价值严重失真。
三是有的项目直接设立临时建设指挥部或企业负责建设,财政资金也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在项目后期,管理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拨付给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和在建项目的资产不能在账目中反映。随着项目的竣工,部分建设项目资料收集不及时,管理人变更时未办理交接手续,资料收集不完整,造成后续产权归属不清、管理责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
四是公共基础设施修缮、改造、扩建、维护等后续支出较大。在缺乏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后续支出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使下级 *** 承担了资产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产权属于上级的公共基础设施仍然倾向于不纳入本级 *** 的核算。
3.资产存量大,价值评估难。
以新准则实施为节点,公共基础设施分为新增资产和存量资产两部分。新增资产可以按照准则进行核算,但存量资产难以计量和记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旧 *** 会计准则衔接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税〔2018〕34号)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成本:一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二是对无法取得原始凭证、不适用历史成本原则的公共基础设施存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再按评估价值入账;第三,无法取得原始凭证且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原则确定入账成本。规则是明确的,但实际操作中,公共基础设施存量巨大,投资者众多,时间跨度长。此外,过去重建设,轻管理,历史数据不全,历史成本核算难度极大。但价值评估的专业性和高成本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存量清查评估缺乏积极性,大量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仍在账面之外,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关于实施新标准的建议
为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账外账的现象,需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的管理意识,提升财务人员的能力,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构建符合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运行特点和 *** 资产管理规律的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体系。
1.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意识,提升财务管理人员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方式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明确新准则的记账要求,细化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流程,正确区分it与固定资产的边界,丰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的知识体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配备复合型人才,充实会计和资产管理队伍;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和相互推诿,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对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等进行评价。,并将审计或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以促进各单位领导的重视。
2.明确建设项目主体责任,有序转移增量资产价值。
准确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科目,并根据情况给予具体的操作实务指导,是保证新资产按照新准则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一是新申报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必须明确业主单位,由资产的最终使用、保管或运营单位作为业主单位,为实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确定具体的建设和移交事项。
二是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融资项目全过程核算方法,以财政资金流向为重点,从项目资金拨付、在建工程、决算、资产形成、资产移交、保管、修缮、报废全过程,实现“资金流—资产流”闭环管理和核算。
第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职责相匹配的会计制度,体现财务部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保管单位之间会计核算的有序衔接。例如,在同一公共基础设施存在多个核算主体的情况下,在对财政部门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由 *** 牵头确认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为核算主体,其他负有次要责任的部门确认的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适当方式汇总到核算主体, 或者按照现有的分管比例单独纳入资产账务处理,避免多次记账导致信息失真的弊端,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3.清查资产,评估价值,存货根据情况分别核算。
清查评估工作是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完整核算问题,使 *** 会计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存量,可以参照2016年财政部组织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专项清查。财务部门要出台专项清查方案,配置专门人员和专项资金,统一政策和步骤,在2018年12月31日基准日之前清理核实存量资产数据,摸清财力,逐项确定会计科目;然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需求进行分类规范管理。清理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手续,将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资产核算,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会计“大账”。对于应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 *** 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该资产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价值将其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存量,应当以业主单位为核算主体,指导业主单位从实际管理的实物项目入手,追溯其价值来源。首先找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其次找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支出。实在没有证据可查,可以采用评估值或者重置成本。如果一些公共基础设施不再发挥作用,可以按照相应的报废程序进行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其中,如果有很多时间较长、信息稀缺的公共基础设施, *** 财力无法支付评估成本,重置成本难以确定。建议业主单位设立备查簿记录实物量,或探索使用名义金额进行记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共基础设施新标准不提倡记录名义金额。由于名义金额极小,无法反映价值巨大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真实价值,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但是,名义金额作为一种资产计量方法,被确认用于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践经验也倾向于认为可以考虑使用个别公共基础设施。一是避免资产遗漏,二是在会计附注中强制披露此类公共基础设施的状况,反映实物量等信息,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总体情况。
4.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资产核算效率和准确性。
面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的现状,从项目准备到运营管理的全过程都需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来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根据项目审批部门发布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的终身身份证,建立项目全寿命追索制度。理顺资产管理体制。 *** 建设的所有公共基础设施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对资产台账,确保账实相符。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也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引导软件生产企业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更新优化,包括新增账套、更新账户体系、调整账户余额和核算基础、相关资产追加折旧和摊销、基建账套纳入单位“大账”、新增账户未入账项目登记以及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 *** 采购系统和非税系统的协调等。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线上办理,减少线下工作量,通过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核算效率和管理准确性。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详细、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部门预算提供参考。
动词 (verb的缩写)摘要
实施 *** 会计准则体系,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 ***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全面、准确反映 *** 资产负债和成本,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准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实施涉及面广,技术性和政策性强。目前,新准则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共基础设施产权不清、资产价值评估困难等。但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正视各类资产历史遗留问题,多部门合作,改进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方式,提升财务管理人员水平,明晰产权责任,做好全面清查评估,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希望通过对上述困难的分析和对策的提出,有助于公共基础设施标准的实质性实施,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改善和提升社会效益。(作者单位:房山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