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超市促销大妈爬上货架哄抢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超市促销大妈爬上货架哄抢具体的情况吧
超市促销大妈爬上货架哄抢
湖南永州一个超市开业正在做活动,水果打折促销,遭到大妈们哄抢,甚至有人跳到货架上挑拣水蜜桃。
(资料图)
大妈们实在太拼命,网友惊问:那位穿蓝色衣服大妈的头在哪?
8月26日,湖南永州,市民爆料称冷水滩河边的一个超市开业正在做活动,水果打折促销,遭到大妈们哄抢,甚至有人跳到货架上挑拣水蜜桃。
据目击者讲述,以前遇到超市打折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
延伸阅读:广西村民哄抢榴莲并出现食物中毒
8月26日早上,广西东兴市万尾金滩海域,一艘装满榴莲的货船发生侧翻,海面漂浮着大量榴莲,当地村民纷纷下海打捞。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到场处置,但许多村民仍不听劝阻,偷偷将榴莲拿走。然而,从8月26日晚至27日,广西东兴市医疗卫生机构陆续接诊了一批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症状的群众,经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目前,患者均无生命危险,情况稳定。
经了解,这些群众均食用了8月26日早上从江平镇万尾海域捡来的榴莲。
东兴市卫生健康局发布通报称,卫健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对事发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提醒广大群众对来路不明食物要谨慎处理,做到不食用、不赠送、不销售。
哄抢有两层含义
一是起哄抢购,二是群体起哄抢夺他人财物。
第一种情况在近期新型爆发期间特别突出,全国各地不断发生起哄抢购的事件,比如海南超市民众抢购大米,全国民众抢购双黄连等等。这样的哄抢事件,常常起源于因谣言而产生的恐慌心理,担心物资奇缺,担心如果不抢购,将来就会缺乏这些可以保障生活或生命安全的物资。
哄抢造成物资的无端浪费和物价的提高,受伤的不仅是民众本身,同时造成供需市场的混乱,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一些事故之中,在这些事故中,个人或集体的财物散落在公共场合中。比如公路上一辆货车翻车,车上满载的橙子滚落一地,这时过路的行人常常就会群起而哄抢地上的橙子。带头哄抢的那些人常常是个人道德缺乏,或者爱占小便宜的人,而一旦他们最先采取抢夺行动,就很容易触发其他人的从众心理,造成群体哄抢事件。
常言道,“责不罚众”。在群体哄抢中,由于责任分散原则,这些哄抢的群体违法的成本降低了,因此便容易产生这种行为。总之,哄抢的行为于人于己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特别在国难之时,人人都需保持清醒的认识,不信谣,不从众,不跟风,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他人和国家的利益。
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公私财物,一般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本罪的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存在争议。哄抢财物,意味着财物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抢果林。由于本法未明确规定哄抢只限于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本罪定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根据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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