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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分类我国大多数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1)型式检验(例行检验)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又称例行检验。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c.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可见,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很多产品,如机电产品的产品标准中,要写型式检验。这时,应写明型式检验的条件和规则等内容。也有些产品不必进行型式检验。如何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归口检测依据“检验中心经政府认定的承检范围”确定。企业可在具有承检资格的检验中心自行选择。对检验中心归口的受检目录不明确的,以书面形式递交请示报告到受理办,由受理办转主管部门答复确定后通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