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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五年后的真相(当年彭宇案怎么了)
随笔写道:近年来,类似路人看遇险人员的新闻在各地屡见不鲜。“帮与不帮”似乎是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你提供协助,就怕被对方反咬一口。如果不提供协助,就会面临良心谴责。当这个话题再次被讨论的时候,“彭宇案”又会被纳入公众讨论的范围。
微博截图
图文并茂的长微博是人民法院新闻的同名文章。如下所示:
近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撞倒的女子躺在路上一动不动,期间有多辆汽车和行人经过。没有车停下来查看情况,也没有人上前救她。一分钟后,女子第二次被另一辆车碾压。很多人在感慨和感叹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把别人的冷漠归结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来,类似路人看遇险人员的新闻在各地屡见不鲜,每当类似新闻出现,“彭宇案”就会再次被纳入公众讨论的范围。一时间,“扶不扶”似乎成了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问题。你提供协助,就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协助就会面临良心谴责,甚至春晚上都有这个话题。其实,再讨论这个话题,我们不妨回到彭宇的案例上来。
本案中,从法律道理上讲,彭宇在二审中承认“我下车时被人撞了”,但否认是撞了老太太。第三次开庭时,原告提供了彭宇关于两人发生碰撞的陈述笔录照片。虽然由于警方失误,笔录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证实。结合彭宇自述撞了人,但说不清撞的是谁,以及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冲撞老太太没有过错。从客观现实来看,时隔多年,彭宇也承认和老太太有过碰撞。
可惜当年的一些媒体把彭宇当成了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情节比“打人赔偿”的现实更能撬动读者的眼睛,激起他们的互动欲望。我们要说的是,也许是人性自私的因素吧。我们习惯于为自己在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找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似乎“传播虚假信息”总是比真相走得快。这造成了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坚信,彭宇被判赔偿只是因为他的救人。
事实上,对于“是否帮助”这个问题,法律是有答案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帮助人不能证明是被帮助人推他下去的,被帮助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过帮助人仅仅因为帮助他人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或许正是因为如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一些人只能拿出十年前一个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哀叹这个世界越来越糟糕,甚至为冷漠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见义勇为的态度。“受害人因自愿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对被救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救助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更何况损害不是救助人造成的。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国家和地方 ***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崇尚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颗“老的都老了,年轻的都年轻了”的善良之心,同时也有一颗趋利避害的利己心。而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在“该不该帮助”的问题上左右摇摆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内心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也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善良的一边。
2012年1月16日,我看了《新闻周刊》的刊物《彭宇案》,里面提到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芷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点半左右,64岁的退休工人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这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到一辆乘客较少的公共汽车后面。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之一个从这辆公交车后门下车,双方不小心撞在了一起。急于换车的彭玉贤看着车尾。当他回头时,发现徐寿兰已经倒在地上。他立即抱起她,带她去医院接受治疗,徐寿兰的家人随后赶到。同时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左股骨颈骨折是摔伤造成的,需要住院做髋关节置换,费用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定其为自残,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之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法庭上为他辩护时,并没有说彭宇是在做好事,只是说“原告的伤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应该由她负责。”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称:“我下车时撞到了人,但不是原告。”当被问及帮助原告的目的时,他回答说:“做点好事。”当他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天市内派出所作出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对当时处理该事件的警官所作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给某网站论坛版主打 *** ,称自己做了一件好事被诬告,扶起一位老太太后将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主持人立即将这一情况用短信告知南京十余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当天,彭宇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允许记者采访庭审。
在7月6日的第三次听证会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由于事发当天接警的城中派出所不慎丢失了彭宇的询问笔录,在法庭上,该所提交了原告徐寿兰的儿子在母亲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相应转录的材料,其主要内容为彭宇关于两人发生碰撞的陈述。虽然这张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证实,但由于来自原告儿子,遭到了彭宇和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的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发生碰撞。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市内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的证据(接警时双方的讯问笔录、警官的证言等。)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第二,被告申请的证人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所以不排除原被告与被告发生碰撞的可能。第三,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讯问和一审时,并没有说自己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撞人事实,只是“被撞”而不是“被撞”,故其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纳。
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发生碰撞后受伤,但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其会与被告发生碰撞;被告下车时视野有限,不能准确判断后门周围的情况。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徐寿兰4.5万元。
由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了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发现了双方案发当天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的碰撞,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证据。
南京中院二审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1万元;任何一方不得在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出版物、 *** 等)上披露相关信息或对本案发表相关评论。);双方撤诉后,鼓楼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不予执行。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近日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的事故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