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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通报大学生多次偷外卖
(资料图片)
2020年7月11日晚,南京雨花台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拨打110报警,称有人盗取其置于小区门卫的外卖餐食,且反映近期该小区外卖餐食多次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工作将嫌疑人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经查,李某某(男,24岁)2018年毕业于湖南省衡阳市某大学,同年到南京打工,目前有固定收入,其租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另据警方通报,李某某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分别在北京、海南工作。
至于李某某偷外卖的动机,南京雨花台警方通报说,据调查及李某某供述,今年5月31日因其订的外卖餐食在小区门卫处被人拿走,随即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多次在上述地点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澎湃新闻从南京警方及相关部门获悉,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近10起类似案例显示,多次盗窃外卖,尽管涉案数额不大,被告人均被认定犯盗窃罪,除一人单处罚金外,多数被告人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拘役。
其实被偷外卖的小哥会更惨,本来挣的就是辛苦钱,明明已经“拍照送达”,外卖丢了少不了赔偿或罚款,可能还会造成其他订单的延迟,一天的奖金泡了汤。而点外卖的人,也许他的生活也并不富裕,咬着牙多花了几块钱想吃顿好的,左等右等也等不到属于自己的那份饭菜,等了几个小时,也许气都气饱了,索赔时还要考虑外卖小哥也不容易,于情于理来回纠结。
触犯法律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不能以“不公平”为理由,去提“不公平”的要求,不要动辄试图以舆论绑架司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个口子不能为任何人开,今天给偷外卖的大学生特权,明天又要为什么身份松动?法不成法,社会更无公平正义可言。
更何况,我们身边多少都有家里不宽裕的同学、朋友,无论生活多么窘迫,也仍然守住了不偷不抢的底线,自食其力,堂堂正正地活。我的一位同学,大学四年几乎只靠食堂的馒头和小卖部的酱填饱肚子,如今他研究生毕业入职国有银行。这样的奋斗更值得我们注目,外卖小哥的奔跑更值得我们敬佩。如果想让我们身处的世界变得更好,不妨关注这些年轻人成长的艰辛。周某当然也值得关注,但我们谈论他,不是要为他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为更多年轻人拥有公平的奋斗环境而呼吁。
偷外卖算盗窃罪吗
偷外卖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外卖价值一般不会达到数额较大要求,无法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