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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看点!邓超出轨门案索赔(孙俪邓超婚变) 这是真的吗?

互联网 | 2023-02-28 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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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破坏案索赔(孙超婚姻)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邓超捣乱”名誉侵权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三名微博博主未经核实,无基本事实证据,在微博中发表“跑者作弊”、“邓超”等言论,导致 *** 用户大量讨论,从而贬损邓超的个人品行。一审判决新浪微博“圈内老鬼”用户夏、“揭秘娱乐圈”用户雷山辉、。


【资料图】

今天(30日)上午9点,邓超名誉权案在朝阳法院二楼之一法庭宣判。邓超本人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与开庭时一样,夏、雷山辉、郑永煌仍然没有出庭,被告席上也没有人空。

邓超诉称,2015年6月17日,夏发布内容“嘿在新浪微博的“圈内老鬼”账号上。另一个跑者作弊”,“明天10点,约?“针对我的诽谤内容,雷山辉和郑永煌分别用新浪微博账号“揭秘娱乐圈”和“权大师”在微博上迅速呼应,分别发布了“邓超”和“跑者的出轨”。我们已经和主编达成共识,准备择日公布证据,这些你都想知道。时间定在明天上午10点。你怎么看?”,大肆造谣中伤我。由于三人的恶意造谣中伤,前述微博一经发布就引起了众多不明真相的观众转发评论。自2015年6月17日起,“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在新浪微博平台迅速形成。截至起诉之日,该话题已有6.1亿人阅读,26万人参与讨论。

邓超认为,三被告的恶意诋毁、诽谤行为对其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庭审中,经法院依法传唤,三名被告人均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夏和郑永煌在答复期内未作答复。

雷山辉书面回复称,2015年6月17日夜,在微博热搜榜出现关键词“邓超出轨”很久之后,我在个人新浪微博中发布了“邓超”一词。当时我还不知道事情的全部。我只知道邓超进了热搜榜,所以我认定邓超第二天可能会上媒体头条,所以我写了“邓超”二字,但没有提到他出轨的事。当晚提到邓超出轨的微博用户,如新浪微博用户“圈内老鬼”,我并不认识也没有与之勾结。所以,在我之前的另外两个被告发布的信息与我无关。我微博没关注另外两个被告。在我发了“邓超”这个词的微博大概两个小时后,我看到了相关用户发布的一系列作弊谣言,然后认为发布的信息不合适,然后就删除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夏为新浪微博用户名“圈内老鬼”的用户,雷山辉为新浪微博用户名“透露娱乐圈”的用户,郑永煌为新浪微博用户名“环二爷”的用户。至本案一审辩论结束,上述微博账号微博粉丝数分别为72万、257万、12万。

#邓超出轨#微博话题阅读6.1亿,讨论26万。话题下,网友评论:“祖蓝被排除了。婚后不久,陈赫被排除在外。原因众所周知,李晨也被排除在外。原因和瑞安的一样。鲍晓刚刚生了一个孩子,所以不应该。然后就剩宝宝和超哥了”;“抱紧我,老鬼,你着火了”;“如果超哥作弊,这是一条不亚于文章的爆炸性新闻...微博不能这么淡定”;“跑男,程序名字说明一切,计算好重”;“和阿宝大师交换过信息,和大师一模一样,应该是可靠的。现在不方便透露太多。我还需要联系经纪公司。合适的时候我会发到微博上,照常保存1小时,大家放心”;“李晨?因为李易峰和李晨拍了一张照片,还取笑我们,不是吗?”;肯定是邓超,相信我。

2015年6月25日19时17分,“圈内老鬼”发布微博称:“因为有人告诉我这个消息,所以发了一条暴走的微博。经核实,该消息不实,随后该微博立即被删除,也让邓超等人无辜卷入。在此我郑重道歉。另外,微博上自称是我小号的小号不是我自己的。请不要相信。今后,我也会严格遵守微博的相关规定,传递更多真实客观的正能量信息。最后感谢粉丝们一直以来对老鬼的支持。我会一直支持国内偶像,心存感激!”

本案开庭前,三被告将上述微博全部删除。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民利用 ***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审查侵权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向第三人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受到贬损。

对于涉案微博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主体即邓超,法院认为,如果受害方具有普通人所不具备的独特的、众所周知的身份,且行为人虽未指名但明确提及这一特定身份,并最终造成特定人名誉损害的后果,则可以认定受害方的特定主体身份。虽然在夏和郑永煌发表的《奔跑者出轨》内容中,并没有直接提到邓超的名字,但《奔跑者出轨》是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的简称。根据一般网民和综艺娱乐观众的普遍认知,Runner的出轨是特定范围,即2015年6月17日Run,Brother的固定成员。此时的邓超是“跑男”的正式成员之一,是队长。

邓超起诉后,夏和郑永煌并未对其言论中的“出轨”做出合理解释,但客观上,该言论在 *** 上引起了“邓超出轨”话题的广泛阅读和讨论,造成了特定人名誉的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夏、郑永煌发布的微博构成了对特定主体邓超的侵权。

另外,在认定 *** 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对某一主体名誉权的侵害时,要结合 *** 中言论话题的内容和语境进行整体判断。在夏、郑永煌发表“跑男出轨”的微博内容后,雷山辉在短时间内发表了“邓超”一词,并有 *** 用户的广泛参与讨论。这种影射结合当时 *** 环境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对特定主体邓超的侵权。

对于三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微博内容是否构成失实和不当言论,法院认为,夏、雷山辉、郑永煌作为新浪微博博主,微博粉丝数量众多。三被告人在没有核实和基本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在微博中发布的“跑者作弊”和“邓超”的微博内容,在网民中形成了大量的讨论,他们涉案,但在话题形成后没有在之一时间反驳和纠正谣言。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出轨”通常是指婚姻中的一方违反了婚姻忠诚的义务,除了字面意义上的偏离轨道。夏等人在编辑发布涉案微博时,本应预料到涉案微博会对特定公众人物的名誉、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但未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就予以发布。内容失实,客观上形成了对“邓超出轨”话题的广泛讨论,贬损了邓超的个人品行。故三被告应各自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判决书指出,微博作为具有“自媒体”特征的 *** 传播方式之一,具有受众的即时性、广泛性、自由性、平等性、互动性等特点。微博的 *** 息不仅可以被他人查阅和知晓,还可以被随意转发或通过链接快速传播。因此,微博不是一个专属于个人的私人空室,而是一个具有一定社会开放性和较强媒体特性的空室,它已经成为一个开放的 *** 舆论平台。微博博主虽然享有言论自由权,但其行使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限。

法院认为,微博言论较正式场合更具任意性,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对名誉的不当损害,应以法益判断,综合考虑说话人的身份、言论的对象、具体话题和内容、语境、言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邓超除了是演员,他在家庭生活中的父亲和丈夫的身份也广为人知。邓超之所以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是因为她在演艺圈的表现,以及公众对她家庭身份的认知。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仅限于公众人物的个人尊严。如果超过这个限度,说话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因三被告已自行删除侵权微博,邓超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夏已发表道歉微博,但内容已被删除。结合三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判令三被告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置顶向邓超赔礼道歉。

对于邓超主张的经济损失,邓超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

夏、雷善辉、郑永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夏、雷山辉、郑永煌连续三天在各自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向邓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分别赔偿邓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3万元、3万元,同时驳回邓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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